鹰潭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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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目标
2011年—2015年为16865名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完成一年术后康复训练任务。
二、资助条件
1.年龄:1-6岁(不满7周岁)。
2.满足以上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资助条件: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
3.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4.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5.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贫困家庭聋儿。
三、资助标准
(一)人工耳蜗产品
由中央财政提供人工耳蜗产品采购资金,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二)手术费用
手术及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三)康复训练费用
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补助项目包括: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审批
1.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可在拟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自愿提出申请,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到定点筛查机构进行初筛检查。
2.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接收《申请表》及检查材料,按照《项目初筛标准》,组织本省项目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初筛通过名单。
3.对初筛审核结果予以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监护人,审批未通过者,要告知具体原因。
4.审核通过者,由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
(二)复筛与手术
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组织初筛通过者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复筛,通过者可安排手术。受助监护人与定点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受助人术后按照定点医院安排的时间开机和调机。
(三)安置与康复
1.受助人开机2周内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
2.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对受助人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跟踪和指导。
3.其中3-6岁的受助人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至少一学年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学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包含家长培训与指导)。
4.定点康复机构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受助人康复评估档案》的填写、保存和电子档案上报工作。
5.《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卡》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填报与保管,其中每项救助内容须由受助人监护人签字确认。
6.《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汇总表》由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分工填写,须由受助人监护人签字确认,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五、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项目经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2.如因特殊情况受助人异地手术或康复(须为项目定点机构),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可由聋儿家长或监护人暂时垫付,术后或康复训练期满后,凭医疗费用收据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